据了解,山东将在全省103个物流企业税收试点的基础上,进一步推进运输、仓储等环节的营业税差额纳税,提高试点企业覆盖面;尽快解决仓储、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。
山东省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、中心、企业,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,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,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山东省将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,制造企业将闲置的设施以不动产、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组建物流企业,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,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。主辅剥离后物流企业税赋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,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,缴纳确有困难的,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。
此外,山东省还从加大土地政策支持、便利物流车辆通行、推进物流技术创新与应用等方面出台多项优惠政策,推动山东物流业做大做强。